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总工会 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的通知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工会,中央在鄂及省属有关单位: 根据《2014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》关于实施“万名创业人才计划”的有关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,现就组织实施湖北省“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目标任务 2014年,按照省、市、县三级联动,分层管理的办法,依托技师学院、技工学校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、技能大师工作室、高技能人才工作站、企业培训中心、职工(劳模)创新工作室以及其他骨干培训机构等单位,重点培养3000名高技能人才,其中省级200名(重点培养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),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两级2800名,培养周期为2年。省级以培养高级技师为主,市级以培养技师为主,县级以培养高级工为主。
二、培养对象选拔范围 按照《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》(鄂政办发[2013]4号)有关内容要求,围绕我省支柱产业、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,在汽车、钢铁、石化、电子信息、装备机械制造、能源、冶金等紧缺技能职业范围选拔培养对象。
三、选拔方式及程序 省、市、县三级培养对象按照自下而上、择优推荐、分级选拔的方式确定,各级培养对象不重复。省级培养对象通过以下方式选拔: (一)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事业单位,按照培养范围及条件,在本系统、行业、单位中进行选拔,按分配推荐指标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。 (二)各市(州、直管市、林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方党委组织、工会部门,按照培养范围及条件,在本地企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,按分配推荐指标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。 (三)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根据选拔范围、申报条件,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,择优提出培养对象入选人员名单,报省委人才办审定。
四、省级人选推荐条件 (一)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勤奋工作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 (二)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,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,生产实践经验丰富; (三)年龄在50周岁以下,身体健康; (四)刻苦钻研技术,具有创新意识,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、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能和生产工艺难题。
五、省级对象申报要求 (一)申报材料 1、各单位申报推荐报告。 2、《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申请表》。 3、申报对象有关情况证明材料,包括身份证复印件、职业资格证书、有关荣誉证书或文件等。 4、其他佐证材料。 以上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(一式2份),另提供申请表电子版。 (二)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,逾期不予受理。联系人:张淼,张弘;联系电话:027-86656649,51828284;邮箱:hbpxc@163.com。
六、培养方式 对培养对象采取集中培训、专家指导、技术交流的方式进行培养。省级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、国家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、省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、大型企业培训中心、职工(劳模)创新工作室承担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业(工种)对培养对象进行分类,委托培训单位进行集中培训,签订培训合同,跟踪培训管理,验收培训成果。 市、县级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原则上委托国家、省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,国家、省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,省、市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,技师学院,高级技工学校,大型企业培训中心,省市级职工(劳模)创新工作室承担。
七、相关要求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“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”由省委组织部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组织实施。各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,结合地方实际,合理分配培养指标,研究制定切实可行、行之有效的方案,落实配套资金。 (二)落实经费保障。对省级培养对象,省级人才专项资金按照人均1.5万元的标准支付给承担培训的单位,主要用于培训设备、工具、耗材、水电、培训教师和专家劳务费、培训对象的食宿补贴、学习交流活动的差旅费等有关培训工作实际支出的费用。 市、县两级要保证本级培养经费,省人才专项资金将根据统一分配的培养指标任务完成情况,对市、县培养工作按人均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。 (三)三级联动推进。各级党委组织部、人社、工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、分级培养的原则,做好本级对象培养工作和向省里择优推荐省级培养对象工作;要着眼于全省企业技能人才梯队建设,培育后备技能人才队伍,促进地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。
附: 1.湖北省“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”指标分解表 2.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申请表
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湖北省总工会
2014年5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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